第九条 申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应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申请表》,同时还必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能反映本单位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在本单位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六、单位的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其他附件。
第十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的资格每年年检一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基本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降级或取消其监理单位资格。
第十一条 凡年检时被核定降级或取消其监理单位资格的,由证书发放单位负责收缴原资格证书。降级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业务手册》,作为年检和考核业绩的依据。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监理单位可以在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要求,向证书发放单位提出换发新证申请。
第三章 设备制造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两年以上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经验或从事过水利工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经过水利部举办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二、地方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