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四年以上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一个以上大型设备或两个以上中型设备项目的制造监理工作。
4.能运用现代化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任务。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5.监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承揽设备制造监理项目时,应有相应的本专业监理人员。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二、乙级资格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本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技术专业取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不多于1人。
3.承担过一个以上中型设备或两个以上小型设备的制造监理工作。
4.能运用选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设备制造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应用计算机辅助完成设备制造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5.监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承揽设备制造监理项目时,应有相应的本专业监理人员。
6.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
甲级资格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理;乙级资格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理。
第七条 大、中、小型设备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金属结构:按《国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标准执行。
二、起重设备、施工设备按单机价格:造价20万元以上为大型,5万元至20万元(含)为中型,5万元(含)以下为小型。
三、清淤及灌排设备、发电及电气设备: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SDJ12—78、SDJ217—87)执行。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范围按下列专业划分,监理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情况申请其中一个专业或数个专业。
一、金属结构。
二、起重设备。
三、清淤及灌排设备。
四、水利水电施工设备。
五、发电及电气设备。
申请每一个专业应具备的本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甲级资格单位不少于8人,乙级资格单位不少于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