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8日)废止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4日 水利部水建管[2001]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设备质量,根据《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人员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依法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岗位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必须在所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格等级承担监理业务,不得分包和转让监理业务。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行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
第六条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的标准:
一、甲级资格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雄厚。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本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不多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