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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

  三、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关系到监理单位利益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四、监理方应按照制造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制造过程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对项目执行中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进行见证、检查、审核等控制。
  五、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六、对委托方提供使用的设备、工具、资料文件等负责保管、使用。监理任务完成后,按委托方要求进行移交;不得泄漏委托方及被监理方的技术秘密。
  七、如因监理方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权力:
  一、不受法律与监理合同约定以外因素的干预,独立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二、按照监理合同从委托方获取有关资料。
  三、制造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过监理方确认的设计文件和图纸,才能作为制造施工的依据。
  四、制造组织设计、制造措施、制造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五、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范围权限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六、按照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式令和复工令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七、对使用的材料、产品质量有检验权、确认权和否决权。
  八、制造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证权,未经监理方的签字确认,项目法人不得支付任何制造款项。
  九、组织协调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十、按监理合同约定获得设备制造监理费用。

第五章 监理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并与中标的监理单位签定设备制造监理合同。
  第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对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业务范围和有效期等应予以审核。
  第十九条 设备制造监理合同中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职权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争端处理方式;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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