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经验交流、总结工作;组织国际间有关技术交流。
第八条 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评审。
第三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资格
第九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分为甲级资格单位和乙级资格单位。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凡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合格名单报水利部批准。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接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资格证书中所明确的级别、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个人在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人员的相应资格,并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注册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在监理资格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可以提出变更等级或者业务范围的申请,并同时提交变更理由及相应材料。变更申请在发证二年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责任、义务和权得
第十五条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执行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有关技术标准,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
二、按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组建现场监理机构,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认真、负责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