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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9)[失效]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考试、审批和发证以及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有关监理人员资格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协调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三、负责本流域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四、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查和注册工作以及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
  五、对本流域机构直属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进行管理;
  六、指导、监理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七、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八、国家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监理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查和注册工作以及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所属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建设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查、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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