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国家
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1998年8月28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发[199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和单位相继出现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尊重科学、疏于管理,抢时间、赶进度、忽视工程质量的错误做法,致使一些骨干工程、重点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埋下质量隐患,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确保全国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以及灾后重建家园和治理江河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
国家各重点工程项目法人、项目承包单位和有关参与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战略地位,始终把质量摆在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的首位,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在工程项目的论证、勘察、设计、施工、制造、安装的全过程中,坚持不懈地把质量工作抓实、抓好。对不重视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要追究设计、施工、制造、监理、建筑管理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把好重点工程设计关,确保重点项目工程质量
为确保国家重点工程质量,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应按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规定,竞争优选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质量负责。重点工程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规程和质量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要符合施工和加工制造条件,满足设计任务和合同要求。工程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必须要经过评价鉴定,并且实践证明是成熟可行的,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方案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设计方案和降低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
三、在重点工程项目中严格招标工作、推行质量认证制度
重点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务院《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正、公开地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对设计、施工、制造、设备采购、监理,由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投标单位。重点工程项目的法人,在招标中要把承包商、施工企业、加工制造企业及其产品是否获得质量认证作为基本条件。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要优先从已经获得质量认证的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配件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