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