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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2002年1月14日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水泥企业的检验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第二条 环境条件
  (一)必须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样品存放室、药品试剂库等。周围环境的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二)化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化学分析用天平及高温设备(高温炉、烘干箱)要与分析试验室隔开。
  化验室小磨及高压釜应单独放置。
  (三)化验室内仪器设备应放置合理,操作方便,保证安全。
  化学分析试验室应有通风柜(罩),供排除有害气体用。
  (四)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第三条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配备及素质要符合《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第四条 检验设备
  (一)出厂水泥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见附表),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
  (二)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
  (三)化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并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技术要求和检定(校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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