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
 (审办法发[2002]6号 2002年2月4日)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能否构成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我们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函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复函我署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请你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执行。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2年1月14日发布)

审计署:
  你署2001年11月22日来函(审函[2001]1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