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部直属单位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第七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八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
二、地方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查。
经各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通知,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上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由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初审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2.各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三、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部建设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