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 国家计委计政策[2001]14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招标投标法,有力地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项目业主规避招标或者搞假招标,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行政部门直接介入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一些地方、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外行业投标人。为全面、准确地实施
招标投标法,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
招标投标法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将
招标投标法纳入“四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
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主管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和执行
招标投标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
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各有关新闻单位要重视
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报导,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