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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号——停止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切金融业务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号
 (2002年1月24日发布)


  鉴于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02年1月25日撤销该公司,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该公司一切金融业务活动。
  公司撤销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公司管理职权,清算组组长行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在清算期间,该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实业公司的业务照常经营。该公司债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清算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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