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规划单位资质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2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有关规划单位资质换证问题,我部在《
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中规定:“事业性质的规划单位,须设立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并以该企业名义申请换证。”考虑到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需要和规划单位改制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规划单位资质换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政企分开,实行勘察设计企业财会制度的规划单位,按条件予以换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