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部分条文已被《建设部公告第428--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5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2001年12月26日发布 建标[2001]26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1.0.5、3.1.1、3.1.2、3.2.1、4.1.1、4.1.2、4.2.4、4.2.5、4.2.6、4.3.1、4.3.3、4.3.10、4.3.11、5.1.2、5.2.1、5.2.3、5.2.5、5.2.6、5.3.3、5.3.6、6.0.3、6.0.4、6.0.18、6.0.20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