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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第七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由政策法规司统一编号,并经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报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八条 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一并送达当事人,也可交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后,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召开司务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司务会应当有政策法规司人员参加;情节复杂的,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意见。
  第十条 有关业务司局对当事人提交的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 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对需要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由有关业务司局填写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司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主持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由政策法规司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报部长和分管副部长。
  第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政策法规司提交部常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有关业务司局起草,政策法规司统一编号,并经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报部长签发。
  第十六条 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也可交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由有关业务司局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
  行政处罚的文书由有关业务司局和政策法规司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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