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通知
(2002年2月20日发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07—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3.0.2、3.0.4、5.1.3、5.3.1、5.3.10、6.1.1、6.3.1、6.4.1、7.2.7、7.2.8、8.2.7、8.4.5、8.4.7、8.4.9、8.4.13、8.5.9、8.5.10、8.5.18、8.5.19、9.1.3、9.1.6、9.2.8、10.1.1、10.1.6、10.1.8、10.2.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