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部分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2002年1月10日发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岩土工勘察规范》GB50021-94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