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然后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再统一向建设单位与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2.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所包工程的档案资料,并由建设单位汇总,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后,再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3.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的,由各有关单位按以上原则汇总、整理后交监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的案卷,再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条 竣工图一般不得少于三套:一套交工程管理单位档案部门,一套交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业务部门,一套交工程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当建设单位就是管理单位时,可少交一套);凡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城市规划的重要项目,还需按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增交一套给有关档案馆。集资或合资兴建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竣工图的份数。
第四章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二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应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表中如规定需由若干单位保存的文件材料,只有一份时,则由工程(项目)的产权单位保存原件(多家产权的,由投资多的一方保存原件),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工程全过程将要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出比较详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直接印发给工程各有关单位,同时抄送给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
第五章 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以下同),应在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以下同)的领导下,与工程(项目)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在组织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时,要通知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验收工作。国家重点工程由国家档案局和水利部档案部门参加;部属重点工程由水利部和有关流域机构的档案部门参加;水利部投资比例较大的省属重点工程由水利部或有关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厅(局)的档案部门参加;其他的省属重点工程由省档案局和各省级水利厅(局)的档案管理部门参加;一般的地方水利工程由有关地、市、县档案局和水利局的档案部门参加;小型水利工程等其他项目则由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单位的档案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