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立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登记制度,所有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单位均应按期向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部门在加强收集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开展编研工作,完善提供利用手段与措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为生产一线提供服务,以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对于不能或暂不能公开的档案资料,应按有关单位提出的利用范围,做好保密工作;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水利工程档案,应按《水利部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三章 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与移交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还要附以有关情况说明,所有归档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墨水等易褪色材料书写(包括拟写、修改、补充、注释或签名)。
第十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如勘测、设计、科研等)产生的档案资料,除依据合同必须向委托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成果外,其余部分均应向产生单位的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七条 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图物相符。施工单位一定要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检测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和签证,整理好变更文件(单独立卷),按规定及时编制好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图标上方加盖竣工图章,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作为竣工图保存。竣工图的编制形式和深度可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利用原施工图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可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兰图)上注明修改部分与修改依据和施工说明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原施工图不能代替或利用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八条 反映建设项目过程的图片、照片(包括底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内容,应按其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应对每个画面附以比较详细的语言或文字说明。有关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从施工初期就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记录并随时加以整理、注释。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的重大事件、事故,必须有完整的文字和声像材料,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移交应履行签字手续,并按以下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