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在各阶段工程质量评定和竣工时,水利工程档案(特别是竣工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算完成施工任务,不得进行鉴定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任务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评为优质工程。
第八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质量,应是衡量工程(项目)勘测、设计、研究、施工、监理等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关单位在未完成归档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不得返还其扣留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对于归档质量优良的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建设单位可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将本职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的各种材料按档案部门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各单位应加强对此工作的督促检查。未完成归档任务的,不算完成工作任务,更不能申报有关奖励(项目)。工作调动前必须交清有关档案资料(对于可告一段落的项目,还应按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否则,不能调动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包括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和工程现场指挥机构,以下同)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建设单位要对水利工程档案负全责,其他有关单位也要各负其责。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和省、部级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初期就必须设立档案室,落实档案专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全部档案资料,并对有关业务部门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单位也应在组建初期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为接收工程档案资料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兴建国家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专用档案资料库房(具体标准可参见《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为档案保管与利用配置必要的装具和设备;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也应为档案工作解决所需的库房、装具和设备。其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档案部门参加设备开箱工作,特别要做好引进技术、设备资料和图纸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对于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与引进技术、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也应及时移交给档案资料部门统一管理,以确保有关文件材料的完整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