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执法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 水利部水建[1998]172号)
最近召开的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提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集中整治阶段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果,完成了预期的任务,今后将转入经常化工作。为贯彻会议精神,按照李鹏同志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要作为经常性的工作长期抓下去”的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把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作为经常性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抓紧抓好。
二、工作转入经常化后,继续保留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协调处理执法监察工作有关问题。具体业务工作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执法监察办公室主要发挥协调、交流和合力的作用。
三、继续做好执法监察遗留问题的处理。对已查出来的工程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问题要分清责任,认真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报部执法办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加强法规建设,大力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不断规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中介组织、质量监督等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努力培育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水利建设市场,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的运行机制,严格市场监管。
五、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严格建设程序,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
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有关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定期考核、考评制度,实施资质(格)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贯彻执行政策法规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证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