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按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如土料的含水量、土方的干密度等指标),并形成质量检测资料或报告等。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测资料不完整的堤防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5、地方人民政府对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堤防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负总责,责任人负终身责任。
6、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建设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七)加强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4、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