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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的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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