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试与审批
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每三年考试一次。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拟定考试工作计划,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指导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考场监督、判卷等考务工作。考场监督巡视、判卷等具体工作在各流域之间分别交叉进行。
第九条 凡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6年。
(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2年。
(五)获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并累计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12年,现仍在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
第十条 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一条 通过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经审查合格者,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经审查批准,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同时,视为符合首次注册条件,予以办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再次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违规行为和受处分纪录。
(三)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后,连续在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并有相应的业绩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