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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

  参加2002年实施畅通工程的所有城市要做到:党委、政府重视程度明显提高,科学管理、严格执法意识明显增强,交通秩序明显改观,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章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大城市交通拥挤堵塞明显缓解,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下降。
  四、评价项目
  2002年评价围绕“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人,设施齐全有效” 等方面,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02年版)为主要依据。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与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基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城市,附加指标适用于对应类型城市。评价结果同时考虑工作进展和效果。各指标的定义、计算方法、指标值详见随后下发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02年版)及《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五、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2002年3月-12月)。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及公民道德教育工作中,广泛深人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等活动;多方开拓渠道,积极落实资金;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考核;解决突出问题,巩固深化成果;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达到预期目标。
  2002年中,公安部、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公安、建设部门要以暗访为主要形式,按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01年版)对部分参加2001年实施畅通工程的城市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已评定等级标准的城市予以通报批评,年终不得申报升级。对组织工作不力,突出问题解决得不好,交通秩序混乱,工作大幅度滑坡的城市,将作降低管理等级处理。
  2002年4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将实施方案报公安部、建设部。
  (二)总结阶段(2003年1月-4月)。各城市组织自评,省、自治区组织初评。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公安部、建设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建设部门的申报,分批对36个大城市及其他申报升等级的二、三等管理水平城市进行复评。复评城市的交通管理等级由公安部、建设部确定,其他城市的交通管理等级由省、自治区公安、建设部门确定,并统一由公安部、建设部公布。公安部。建设部对整体工作进步明显或解决突出问题成绩显著的城市,以及组织有力的省、自治区公安、建设部门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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