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中央补助的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将由水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应的流域机构签定合同书,内容包括加固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期安全度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等,同时副本送水利部主管部门备案。特大型水库(如密云水库),年度单项工程建设计划,报水利部审批以后,再行实施。
第八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加固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必须选择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掌握和控制施工质量。
第五章 建设资金
第九条 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补助的投资,已经审批过的项目,按照审批意见执行;尚未经过审批的项目,地方配套投资与中央补助资金的比例不能小于2:1。
第十条 中央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章 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水利部主管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加固项目进行抽查,将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个项目单位都要填报考核表(附件),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项目考核作为下年度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大型重点险库加固项目竣工以后,要严格组织验收。首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在地方初验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以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投产,必须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按水利产业政策中水价三年到位的要求,在现有基础上对水价进行调整,实现“以库养库”的目标,否则中央将不给予加固投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