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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
 (1998年6月24日 国家计委、水利部计投资[1998]11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型重点危险水库,既威胁下游防洪安全,还影响蓄水、发电等多方面效益的发挥,为了尽快解除险情,使其发挥正常的防洪效益和经济效益,决定从中央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大型重点险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特制定《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重点

  第二条 项目优先选择已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和库容大、保护目标重要、险情严重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在工程安排上,要按照轻重缓急,首先实施与防洪保安关系大且2000年前能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子项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已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续建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新开工的项目,须批准初步设计以后才能开工建设;未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续建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新开工的项目,仍按照《关于进行第二批全国重点危险水库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0]30号)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经审批立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五条 病险水库加固既非常必要、非常紧迫,同时又具有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对技术方案、开工时间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十分慎重,前期工作不成熟和单项工程资金筹集有缺口和不能按合理工期施工的项目,不得开工。与防洪安全关系大的有关事宜,必须实行责任制,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同时要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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