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
调整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2年2月6日发布 人发[2002]14号)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精神,结合测绘系统测绘队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测绘队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三)。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测绘队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60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81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509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537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67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1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79元。
附表一: 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高级工程师 652 697 742 787 847 907 967 1027 1087 1147 1207 1267 1327 1387 1447
工程师 520 550 580 610 653 696 739 782 825 868 911 954 997 1040
助理工程师 436 456 476 496 526 556 586 616 646 676 706 736 766
技术员 390 406 422 446 470 494 518 542 566 590 614 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