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家补助地方堤防工程项目,着重检查各方面资金的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情况。
6、其它计划、建设、施工、管理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代部全面负责规划计划监督、检查本流域内堤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执行。流域机构要充分发挥代表国家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严把规划计划关。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工程验收和后评估
第四十七条 工程验收是堤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它将全面检查完成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评定工程质量,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并考核建设工期和工程管理措施是否达到投产运行要求。做好工程验收工作,对工程及时投入运行,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
第四十八条 工程验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变更、修改文件和国家及部颁技术规程、规范、标准、法令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参加验收工作,并着重对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遗留问题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十分重视工程建设的后评估工作,要及时做好工程总结和效益跟踪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工程效益跟踪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规模,设计防洪能力的发挥,保护耕地、人口、城镇、工矿企业,减免社会财富损失,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等。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五十条 对不执行基建计划,擅自扩大基建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工程单价,违反国家基建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调整该项工程投资计划,直至停止拨款。
第五十一条 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当地方或部门资金不落实时,部将调减直至取消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五十二条 堤防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在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如违反本办法,视其程度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调整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