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水利部负责汇总、编制中央投资全国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批、调整、检查、监督工作,负责组织评价相关单位计划管理工作和计划管理考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汇总、编报本流域中央投资堤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及实施计划调整的意见,并负责检查、监督工作,对工程项目计划提出建议意见报部,由水利部审定,负责检查地方投资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督促中央和地方资金同步同比例到位,监督工程实施。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单位,负责本省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的编报及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安排的堤防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检查、实施及建设情况反馈、统计资料如实上报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初步设计和年度单项工程计划批准的施工内容组织工程建设,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擅自扩大基建规模,不得提高建设标准,不得提高或不合理压低工程单价,不得越权调整计划,更不能将基建投资挪作它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某一计划项目内单项工程之间的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时,要报流域机构审批,原则上计划项目内的各单项工程及实物工作量不得变动。
第四十二条 年度计划需动用预备费,建设单位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年度计划和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做到设计、计划、施工、验收四个环节相互衔接;建设投资、工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力量、设备材料五个落实,严禁出现资金不落实的工程,堤防工程中属度汛急需兴建的单项工程必须于当年汛前完成主体工程,确保当年发挥效益,保证度汛安全。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工作。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计划执行情况。
2、工程投资使用方向、完成情况等。
3、工程量完成情况和工程建设形象进度。
4、工程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