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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洞庭湖、鄱阳湖、太湖重点圩垸和重要支流堤防工程,所需投资以地方为主,国家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视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和保护对象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国际界河和省界堤防工程建设,所需投资根据其重要程度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堤防工程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三条 要按照保重点、保度汛、保续建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编制堤防工程建设的年度投资计划、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对不符合基建程序,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水毁工程及特殊紧急项目需出具报告,可简化程序、急事急办。
  第三十四条 在编制堤防工程项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时,要审核、总结上一年度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对中央投资或补助地方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总结上年度地方投资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内容、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和工程质量,根据流域堤防建设规划及地方本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情况,审核编制年度计划。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计划编制的内容为: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设计批复文件;设计工程量、概算单价;已完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本年度施工内容、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计划投资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表格和工程位置(桩号)及工程形象进展断面图及示意图。
  第三十六条 每年8月份水利部根据国家计委要求,组织各流域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按照规划和总体设计方案编报下一年度堤防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流域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严格审查和平衡后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对流域机构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报送国家计委批复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流域机构在组织编报下一年度堤防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本流域中央负责投资的大型重点续建工程的预拨款和一季度用款计划,由水利部审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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