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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堤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要求,按照1993年电力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执行。可研阶段必须在充分做好现状堤防断面、水下地形测量、堤防基础勘探和堤身稳定、渗透分析的基础上完成堤防断面设计。
  第二十三条 堤防工程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具体内容和深度要求按照电力部、水利部1993年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执行。初步设计报告在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时,除技术文件外,还应附有如下有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批准书,资金筹措文件,已建设外部协作配套工程报告,已达成的协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书等。
  第二十四条 堤防工程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值在15%以内时,应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如超过可研报告概算静态投资15%以上时,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申请开工必须具备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中所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投资安排原则

  第二十六条 堤防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来源主要有: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各类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以工代赈、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及其它用于堤防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堤防工程建设地方投资来源主要有各级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债券、银行贷款、以劳折资、各类地方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及地方其它用于堤防工程建设的资金等。
  第二十八条 堤防工程建设贯彻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利产业政策》安排投资。
  第二十九条 在七大江河干流上,为提高本地区的防洪能力,并承担上游(或其他省)泄洪任务的主要防洪堤防,所需投资由中央、地方、受益部门共同负担。中央直属堤防工程由中央负责投资建设,地方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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