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文件的编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根据堤防的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对不同等级堤防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按《
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文)执行。
第十六条 堤防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堤防加固的规程、规范、标准及各流域规划制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要强化设计单位资质审查,按堤防级别明确相应的设计资质,严禁越级设计。设计单位的级别不能满足相应工程级别的设计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设计方案。堤防工程项目要开展设计单位的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单项工程设计编制必须严格按已确定的初步设计总规模和标准编制。堤防各单项工程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缘由和工程概况;
2、工程地质、地貌基础资料;
3、采用的规程规范和主要设计、技术指标(其中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等);
4、工程布置及方案设计;
5、施工组织设计;
6、工程施工及建设管理设计;
7、工程预算及效益分析;
8、工程设计各类资料(如地质资料图、工程布置图等)。
第十九条 在堤防工程建设中,工程概算确需调整,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报批。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投资建设的堤防工程,调整概算后增加的投资按原批比例共同分担;中央补助项目和地方项目调整概算后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由地方承担,中央不再增加补助投资。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或审批后,三年内未能按规定报送下一阶段设计文件的,原报告必须重新编制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要求按水利部《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规计(1996)608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