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其它堤防工程建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流域防洪规划总体任务要求和建设目标,提出建设方案,组织审查,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按基建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管理职责
1、水利部各流域机构计划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编制本流域的防洪规划、大江大河和跨省重要支流堤防工程建设计划。代表国家对1、2级堤防工程、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3、4级堤防工程、国际界河和跨省重要支流等堤防工程实施计划管理,掌握堤防工程现状、工程建设内容、工程形象进度和质量,严格控制投资,保证建设重点,搞好效益跟踪。
负责组织编报本流域堤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编制、审查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和工程建设形象计划,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负责组织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的其它重要支流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计划。
加强堤防工程建设投资政策研究,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堤防工程建设投资机制,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步伐。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管理职责
负责本省堤防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单项工程计划、工程建设形象计划的编制、申报、下达和组织实施。
负责对本省堤防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堤防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设)、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估。
第十三条 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分为四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首先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对要求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并且编制年度计划、单项工程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
第十四条 按照
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有关文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并承担相应的前期工作费用,完成相应的前期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