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2月24日 水利部水规计[1999]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堤防工程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及国家有关投资计划管理法规,结合堤防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管理是指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的职责划分、基本建设程序、投资安排原则、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工程验收和后评估、奖惩措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各类堤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复建以及堤基处理、穿堤建筑物、堤岸防护、崩岸治理、险工险段处理等范围。
第四条 堤防是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屏障。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计划管理机构,完善计划管理制度,充实人员,明确责任,保障计划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水利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各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全国防洪规划、堤防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拟定一定时期内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措施和建设重点。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力争三年内使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干流的1、2级堤防工程,配合使用其他防洪设施,达到能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的标准,其中重点地段的堤防达到能防御百年一遇洪水的标准。
第七条 堤防工程建设应优先保证水毁堤防工程修复、堤防基础防渗处理、填塘固基、重点崩岸治理、险工险段治理、堤身断面未达标堤段加高培厚和病险穿堤建筑物除险加固等确保安全度汛的项目建设。
第八条 堤防级别为1、2级,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堤防工程,国际界河和跨省重要支流等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由水利部组织审查、审核,国家计委审批确定投资规模。以中央参与投资的3、4级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水利部各流域机构负责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