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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失效]

  (三)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二)型及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国际河流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五)审省省区边界河流上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六)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水利部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所在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备案。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其它项目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准备之前,须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报建前,项目法人应先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报建。
  第九条 工程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实体已经组建;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十条 工程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五)投资方案协议书;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结构和主要人员情况表。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的报建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且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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