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8日)废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1998年7月8日 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根据《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建制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报建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他广东人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含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法规;
(二)指导、监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并且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国际河流上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第六条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