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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2001年度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
 机构及执业人员2001年度检查的通知
 (2002年1月17日发布 证监机构字[2002]1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拟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2001年度检查。结合前两次年度检查的经验,按照分工协作、优质高效原则,2001年度年检将以往的两次实质检查,改为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实质检查,证监会相关部门只做形式检查。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年检过程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机构进行抽查,分批批复并公布年检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
  2.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年检所需报送的材料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报送的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各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其他主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和份额,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执行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制度的情况,落实现有法律法规、合规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其他政府部门或组织与证券咨询业务相关的奖惩情况,业务人员参加本公司以外的行业自律组织、教育研究机构等组织的业务培训或持续教育情况等;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证券公司免于报送)。专业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统一使用服务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包含但不限于主要往来明细说明、投资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营业收人的主要来源及构成情况、经营费用的主要构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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