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登记申请者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3.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六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批表。
第十八条 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名称、地址;
2.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3.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有关土地权益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4.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卡组装)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注册登记的簿册,是最基本的土地权属文件和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证书、土地归户卡。
第二十二条 土地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
根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性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三条 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使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