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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个人民警察要把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中,认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 科、股、所、队等基层单位设二至三名兼职的警容监督员。监督员的任务是组织干警学习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对警容风纪实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对违反警容风纪情况进行登记,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 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实行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轮流值勤纠察制度,每次派二至三人,在县城和各公安分局管辖的街道和公共场所,不定期地巡回纠察。
 第十四条 执行纠察任务的人员首先要警容风纪严整,模范地遵守纪律,讲究方法,认真负责。执行纠察任务时,要戴警容风纪纠察臂章,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批评为辅的原则,做到真诚相待,以理服人。
 第十五条 对不服从纠察,态度不好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带回纠察勤务派出单位,责令写出检查,请其单位派人领回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人,要填写统一印发的纠正违约三联单,一份寄给违纪人所在单位,一份由实施纠察的单位保存,一份由违纪人将通知单交单位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到纠察单位领取被扣押的证件。违纪人所在单位收到通知单后,要对违纪人进行教育或处理。
  警容风纪纠察臂章和违反警容风纪登记三联单,由省、地、市、县公安机关根据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 对初次违反警容风纪的人,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人要向单位领导作出口头检讨。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要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将警服、徽章赠送、外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因违反警容风纪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晋级、授奖。
 第十九条 一年内发现有干警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行为的单位,主管领导人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授奖,单位集体也不得记功、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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