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8日)废止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严格纠正当前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着警服,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领章、领花、领带、帽徽、警号和警种符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缀订、佩带。
第三条 人民警察在工作或执勤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着警服。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
第四条 炎热季节,在机关或办公区内,除值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北或只穿背心。
第五条 射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期间的女人民警察不准着警服。
人民警察应当妥善保管所配发的警服和徽章,严格将警服、徽章赠送或借给非公安人员。
第六条 人民警察丰装应当整齐干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七条 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持项链等首饰。
第八条 着装的人民警察在街和公共场所,不准边走边边烟、吃零食,不准北手、袖手、搭肩、挽臂和嘻笑打闹、席地而卧。
第九条 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持枪时不准饮酒。
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以射作则,模范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并对本单位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