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近几年来,不少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私设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屡禁不止 。这是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的重要原因之一,不仅助长了奢侈浪费,而且腐蚀干部,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为此,国务院决定,结合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私设的“小金库”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小金库”,是治理整顿 、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 ,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排除干扰,把清理和检查“小金库”切实抓好。要通过清理和检查“小金库”,严肃纪律,加强法制,把非法侵的收入收回来,把各项财务收支纳入正常渠道,严格管理。
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除了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互助金等项目外,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进行清理和检查。这次清理、检查,主要是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列入“小金库”的各项收支,以及历年滚存的“小金库”结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小金库”的各项资金一律停止支付,违者要从来处理。
三、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 ,都要由单位领导亲自挂帅 ,认真做好思想动员、组织落实和安排部署工作,组成有财会负责人参加的专门班子,迅速开展自查。要主动清理本单位(包括所属内部单位和企业的分厂、车间、班组和科室等)私设的各种形式“小金库”,如实上报“小金库”的各项收支金额,不得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报小不报大。发现有这类情况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自查的截止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十二月十五日。各地区、各部门已列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都要把“小金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此外,还要组织力量,选择一批单位,对“小金库”问题进行重点抽查 ,严防走过场。经过这次清理和检查以后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