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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统计工作的决定

  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设立统计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盟、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要设立统计科、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县、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应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少数编制少、任务量不大,设置专职统计人员确有困难的,可以设置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人员,但兼职不宜过多,要能保证及时完成统计任务。县级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必须切实加强,才能有效地改善检察统计工作。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为保证检察统计任务的完成,必须尽快改变统计力量和统计人员素质与统计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
  要切实保证统计人员的质量,提高统计干部素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统计人员均应具有机要人员的政治条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成本职任务必需的统计专业、检察业务知识。现有统计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对不合格者应进行调整。
  为提高统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大力加强统计干部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教育、统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3至5年内把现有统计人员轮训一遍,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责任心强,熟悉现代统计科学和各项检察业务基本知识的检察统计队伍。
  要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统计工作是一项专门的业务工作,统计人员熟悉业务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在长期的实际工作中积累经验,才能搞好统计工作。因此,必须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对统计人员不要轻易调动,以利于其熟悉业务、掌握情况和积累经验。今后,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本院统计机构或主管部门的同意;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人民检察院统计机构的同意。
  检察统计是检察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检察统计部门是检察业务部门,检察统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任命法律职务。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四、加快检察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检察统计工作现代化,就是要运用先进的统计科学和现代化的计算技术,来改革和完善检察统计工作,逐步实现检察统计指标体系完整化,统计分类标准化,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上述目标,制定具体规划,逐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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