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统计工作的决定
(1989年1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检察统计工作在业务上、组织上、技术上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还存在着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统计报表报送不及时,有些统计数字不准确,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开展不普遍,电子计算机的应用才开始起步等问题,这些与我们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很不适应。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科学地、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以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统计是各级领导同志和领导机关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对各项业务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和检查监督的有效手段。统计工作是开展检察业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没有全面、准确的统计资料的科学分析,就没有正确的工作领导和宏观指导,就难以搞好检察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同志要真正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统计资料来研究问题和指导工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检查。切实抓好统计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计算技术现代化建设。要帮助统计人员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要吸收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提供有关资料,为他们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以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广大统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发扬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作风,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二、建立集中统一的检察统计工作管理体制。
统计工作的特点是严密性、科学性、时效性、统一性强,必须认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统计业务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统计机构的指导,同时也要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工作要由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集中管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归属办公厅、室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