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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八条 荣获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奖金的分配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分配。
  (一)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取得。如授奖项目已获得某一级的奖励,后又被上级领导部门授予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
  (二)奖金要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经贸部不作统一的分配比例规定。
  (三)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应由项目或课题的负责人牵头与其它主要完成人员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申报部门核准后执行。并由申报部门负责将分配方案报送经贸部科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不计入单位或个人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八、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若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争议,自公布项目之日起两个月内可向经贸部科技办公室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经贸部科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项目实质性的争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贸部科技办公室复议和裁决。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任何人均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送经贸部科技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经贸部批准,撤销其奖状和荣誉证书,退回奖金,并对其本人给予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同时必须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争议的理由等,否则不予受理。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九、其它

 第二十六条 凡申报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就交纳评审费。单位申报的交纳四十元;个人申报的交纳四元。向国家推荐的项目再行交纳复审费,单位申报的交纳六十元;个人申报的交纳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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