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凡获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优秀项目,由经贸部科技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第十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科技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授奖项目和日常工作。
五、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项目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总公司)、或各总公司初审合格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再报经贸部科技办公室。
(二)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初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各总公司统称为“申报部门”。
(三)科技进步项目,原则上应按其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四)科技进步项目是由几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参研单位联合申报,共同撰写有关申报文件,并事先协商确定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
第十三条 同样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研制成功,又分别申报奖励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如系各自完全独立进行,应该择优奖励;如相互协作与借鉴应经商定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按申报书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一式三份),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经贸部科技办公室收到申报项目后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部科技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选出一、二、三、四等奖,由经贸部批准授奖。
六、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 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解决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组织该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