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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失效]

  “本行业领先”是指某项科技成果在应用中,与同行业相比达到最好水平。
  “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某项科技成果经过生产或外贸出口的实践证明,确实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或间接的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如出口创汇,降低出口成本,以及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增加出口货源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社会效益”一般指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
  (二)为出口商品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出口商品包装、储运、商检和自属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五)在为对外经济贸易出口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包括出口商品标准,经贸科技情报等),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六)为对外经济贸易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是指在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战略、政策、规划、科技立法及科技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申报条件和奖励等级

 第七条 凡申报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完成小、中试验及工业性试验,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或已出口创汇,经使用单位或外贸进出口公司验收合格、并出具证明。软科学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第八条 凡属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 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四、四个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集体和个人           奖金额
  一等奖         奖状和荣誉证书         4000元
  二等奖         奖状和荣誉证书         2000元
  三等奖         奖状和荣誉证书         1000元
  四等奖         奖状和荣誉证书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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