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9年2月26日)废止对外经济贸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对外经济贸易科技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目的
第二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经贸系统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经贸科技工作岗位上付出辛勤劳动,推动经贸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应用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科学技术。包括:(1)应用于对外经济贸易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为出口商品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3)在出口商品包装、储运、商检和自属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4)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5)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出口商品标准、经贸科技情报等);(6)为对外经济贸易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经贸部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奖励的标准
第五条 奖励要求按以下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推动科技进步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的效果。
第六条 具备以下规定条件之一,均可申报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对外经济贸易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良种栽培、养殖等),必须同时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三个条件:(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领先的;(3)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国内首创”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并取得技术鉴定证书者;或应用于外贸出口创汇或与外贸出口的同类产品有明显提高或显著的差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