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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港、澳地区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管理办法

  如遗失《登记本》,服务人员应向原发证海关报失,并持运输工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和本人书面报告申请补发,但实际在外天数从领取新《登记本》的第一次出境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 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验放情况,由海关人员在《登记本》注记并加盖印章,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登写、涂改。
 第八条 对调离来往港澳地区运输工具的服务人员,实际在外天数不满180天的,可允许征税放行《限量表》第四项和第五项物品各一件,同时验放《限量表》第一、二、三项物品,限一次结清海关手续并由发证海关收回《登记本》。
 第九条 留船备用和服务人员个人携带的人民币和外币,必须向海关申报并由进出境地海关加封或启封。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件:

       来往港澳地区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带进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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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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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衣料、工艺美术品、普┃               ┃
┃  通手表和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     限合理数量     ┃
┃  (含二百元)以下的其它生活┃               ┃
┃  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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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烟           ┃      400支      ┃
┃  或雪茄          ┃      100支      ┃
┃  或烟丝          ┃      50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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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2度以上酒精饮料    ┃  2瓶(每瓶限0.75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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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  在外每满180天,任选一件┃
┃  像机、录像机、组合音响、收┃免税,最多连续免税四个验放年度┃
┃  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在人民┃  实际在外时间不足180天,┃
┃  币五百元以上、一千元(含一┃在运输工具连续服务满两年可征税┃
┃  千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其中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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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通电子琴、普通照像机、打┃  在外每满180天,任选一件┃
┃  字机和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免税,最多连续免税四个验放年度┃
┃  上,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下┃  实际在外时间不足180天,┃
┃  的其它生活用品      ┃在运输工具连续服务满两年可征税┃
┃               ┃其中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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